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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桑士东

在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下发给信托公司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对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进行了界定。本文特就《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归类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将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与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和其他财富管理信托并列,均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二、家族信托要求委托财产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对对家族信托做出以下定义: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单一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指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笔者认为,仅将家庭成员列为受益人将不利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不利于促进公益、慈善的发展,也不符合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例如某家庭可能希望其家庭财产在维持两代人生活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将信托财产的一部分给予对其个人或家庭发展有贡献的亲友。前述规定将无法满足委托人的前述需求。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应属于与家族信托并列的其他财富管理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财富管理信托服务(《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规定该类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500万元)。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在分类上是与“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相并列的其中一大类业务信托。

三、遗嘱信托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指出,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遗产的管理规划规定在遗嘱中,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提供该类信托服务会存在比较多的法律问题。如信托公司是否必须接受这项信托,如果信托公司拒绝接受该项委托的,遗嘱信托的效力是否会受到影响。当然,这些也将是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亟待完善之处。

四、信托公司的业务选择

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收费等都可以事先商定,而信托公司对于遗嘱信托如何收费等都将面临着比较现实的问题。在现实问题面前,遗嘱信托似乎由遗嘱设立人指定的相关个人或者相关的公益机构(如有)不收报酬作为管理人似乎更合适。因此,在是否发展遗嘱信托业务及如何发展等方面,信托公司将面临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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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桑士东

40篇文章 221天前更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于公司融资、上市、并购、公司治理、基金、家族财富传承等业务领域。秉承服务实业、助力法治、贡献社会之理念,专注于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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