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4月8日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下称“《核准备案办法》”)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称“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作出系统的规定,以此建立了对投资项目全流程备案管理的制度。在新的备案办法下,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会向项目备案机关披露更多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在以前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下的计划备案及重大变更时备案。
对于拟向公众投资者或者已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公司而言,其在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披露时需要关注已向项目备案机关披露的相关信息,以使向公众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和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以及向项目备案机关披露的信息相符,避免因相关信息披露与项目进展情况及向备案机关报备信息不一致而受到处罚。
一、投资项目全流程备案管理要点
《核准备案办法》规定的有关对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的要点如下:
(一)未列入核准目录的,则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列明的投资项目外,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
(二)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2]
(三)通过在线平台进行
项目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3]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4]
(四)备案应在开工建设前进行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项目备案机关进行备案。[5]
(五)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信息即完成备案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备案机关制定的格式文本向项目备案机构告知下列信息:(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6]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述信息即完成备案。[7]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8]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项目完成备案的标志不是向项目单位告知了信息或者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备案证明。
(六)重大变化时办理备案变更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9]
(七)重要节点报备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10]
上述规定使项目备案机关能够获得项目实施的重要节点信息,是全流程备案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年度报告
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11]现有的规定并未明确该等年度报备义务在何时结束,从具体规定所在的上下文及立法目的看,该等年度报备义务应在项目竣工且项目单位完成报备竣工基本信息后结束。
(九)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责任
《核准备案办法》对于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单位违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12]
综上,《核准备案办法》建立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流程备案和监管的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备案机关较全面的了解项目进展信息。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简述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已上市的公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所上市的交易所(如公司已上市)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该等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IPO申请时的信息披露
申请IPO的公司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竣工时间。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已先期投资于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应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启动及进展情况,即投资项目的启动及进展情况。
(二)再融资时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时,亦需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时间进度等情况进行披露。
(三)定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披露,具体如下:
|
创业板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 |
在项目未达到预计收益之前,公司应持续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 |
重大的投资项目(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
发行债券、优先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
半年度报告 |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 |
发行债券、优先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
上市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进行公告。对于年度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市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并公告该报告。
(四)临时公告
就募集资金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沪、深两大交易所的关于主板、中小板的上市规则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临时公告作了规定。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符合相关的条件;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相关条件。
对于投资项目开工、竣工事项,相关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三、确保信息披露与事实情况和报备一致
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使投资者了解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向备案机关报备投资项目信息的目的是使备案机关掌握投资项目的拟进行和具体进展信息。
上市公司对于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和向备案机关的报备信息都应予以重视,要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所报备的信息与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实施情况、竣工情况保持一致),否则,将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备案部门的处罚。
为避免潜在的因信息披露与事实不一致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发生,上市公司的证券部门在进行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时,要与公司中负责投资项目建设的人员、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取得投资项目备案、重大节点报备和年报的相关信息。
在向备案机关报备的信息存在与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不一致时,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要保持与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保持一致。证券部门亦应建议负责投资项目备案的人员,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报备投资项目的信息[13]。
特别声明:
本文由桑士东于2017年7月撰写,仅供作为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政策及其解释亦可能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特提请注意。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桑士东 律师,长期执业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执业范围包括基金、上市、并购重组、PPP、公司治理、家族财富传承和管理等。
[1] 《核准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 《核准备案办法》第六条。
[3] 《核准备案办法》第十二条。
[4] 《核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
[5] 《核准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
[6] 《核准备案办法》第四十条。
[7] 《核准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
[8] 《核准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
[9] 《核准备案办法》第四十三条。
[10] 《核准备案办法》第五十条。
[11] 《核准备案办法》第五十条。
[12] 《核准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
[13]备案机关如发现报备信息与项目进展情况不一致(包括应报备而未报备)时,会先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在项目单位限期不改正时,才会对项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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