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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部分信托公司于近期收到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对信托业务即将迎来改革进行了规划,拟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就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私募业务定位,但又指出其不属于私募基金。对于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业务定位,《征求意见稿》指出,该业务应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征求意见稿》亦规定,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如此这样,信托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意义将不再存在。

从社会管理、法律适用上而言,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适用于《基金法》,在《基金法》的框架下运作可能是更合适的,这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功能监管,避免商业关系的混乱安排。这也是截至目前有21家信托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之一。但若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的话,可以预见,这21家信托公司也将会注销其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了。

就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言,如要严格撇清和《基金法》的关系,信托公司只能发展服务信托(即新分类下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似乎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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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桑士东

40篇文章 221天前更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于公司融资、上市、并购、公司治理、基金、家族财富传承等业务领域。秉承服务实业、助力法治、贡献社会之理念,专注于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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