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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一些创投机构要求被投资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时,往往会一并要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也承担股权回购义务,该等要求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2018118日生效的关于夫妻债务的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将会使这一现象有较大改观。

  一、新司法解释要点

新司法解释大大缩小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据新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一)共签共债

包括:(1)基于夫妻双方在有关法律文件上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2)一方签署或通过其他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夫妻另一方通过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对该等债务认可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通常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应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随着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也应随之变化。

(三)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该等债务,债权人需证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1)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3)该债务需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该等债务应属于一方债务。

  二、对投资机构的影响

新司法解释对于投资机构要求实际控制人配偶承担回购义务(及承担补偿责任)的案件处理结果将会产生转折性影响,具体如下:

(一)要求未签署回购协议的夫妻一方承担回购股权的义务的难度将会加大

除非股权投资机构能证明当初的投资款项被直接或间接用于(1)夫妻共同生活;(2)共同生产经营;或(3)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股权投资机构要求夫妻中未签署回购协议的一方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将不得到支持。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证明股权投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会导致回购义务构成共同债务,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而判断股权回购义务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之债亦将会更加复杂,如:1)夫妻双方都直接或间接持股是否构成共同经营;(2)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任职董事、监事、高管是否构成共同经营;(3)一方仅任职普通员工,另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或者任职董事、监事、高管,是否构成共同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二)原判决未签署回购协议的夫妻一方承担回购股权义务的判决将可能会被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等可以被纠正的判决的范围将可能并不限于当事人有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股权投资中如何将债务设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股权投资机构拟将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补偿义务设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

(一)要求双方均签署约定回购义务、补偿义务的文件,此等情况下,该等债务属于“共签共债”;

(二)如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仅由其中一方签署的,则应当注意保留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目标公司的证据。

当然,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不同意将该等债务设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避免共同签署该等法律文件,在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方面要尽量不要构成共同经营情形,如配偶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目标公司不投资、不任职(即使是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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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桑士东

40篇文章 221天前更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于公司融资、上市、并购、公司治理、基金、家族财富传承等业务领域。秉承服务实业、助力法治、贡献社会之理念,专注于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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