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指引解读
桑士东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发布了其各自的分级基金指引,对分级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责任、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风险警示、分级基金的折算业务流程进行了规定。
一、投资者条件
考虑到分级基金B级份额具有杠杆的属性,为避免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该等基金份额,指引对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实行区别对待。按照“卖者有责”的原则,指引对于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设定了为其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指分级基金的子份额买入和基金份额拆分的权限)的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者条件及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1.专业机构投资者无须进行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申请,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为其开通。该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3)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职业年金属于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委托投资资产,亦应界定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2.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且需要向交易所会员申请,方能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其名下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分级基金交易的情形。
上述证券类资产,包括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对于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应当进行核查、评估并向其揭示风险
对于申请开通分级基金权限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当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综合评估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并向符合条件、通过评估的投资者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级基金相关风险,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指引附件所列举的必备条款。
对于该等投资者,交易所会员应当取得或制作下列文件资料,并且应当妥善保存:
(1)投资者相关资产证明(应由投资者提供);
(2)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3)《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署)等资料。
指引施行(2017年5月1日)后,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届时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三)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
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及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二、投资者责任
按照“买者自负”的原则,指引规定,投资者(应为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要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该条规定与交易所会员对上述投资者是否符合开通分级基金权限的审核标准有关,即交易所会员在进行审核时,应采取实质性审核还是形式审核?笔者认为,依据“买者自负”的原则,交易所会员在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的条件进行审核时,应进行形式审核,而不宜被要求进行实质审核。
三、投资者教育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安排,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分级基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及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分级基金投资风险。
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交易情况,加强投资者服务和沟通解释。
而对于投资者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当做好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将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四、投资者风险警示
指引规定,对于可能或已经发生下阀值折算且B类份额溢价较高的分级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而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警示分级基金交易风险。
深交所的指引还规定,对于发生下阀值折算的分级基金,基金管理人应该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有关情况。经基金管理人申请,深交所将于折算基准日在B类份额基金简称前冠以“*”标识,以向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
五、基金份额折算流程
(一)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包括上阀值折算和下阀值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份额净值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办理。
(二)暂停申购赎回及停牌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次一交易日、其他日期的暂停申购赎回、停牌的规则如下:
|
折算基准日 |
折算基准日的
次一交易日 |
其他日期 |
份额折算 |
暂停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
|
暂停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
参与折算的基金份额全天停牌 |
|
下阀值折算 |
子份额于折算基准日开市至10:30停牌 |
|
|
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理由 |
相关基金份额的暂停申购赎回及停复牌 |
相关基金份额的暂停申购赎回及停复牌 |
相关基金份额的暂停申购赎回及停复牌 |
对于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及停复牌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三)前收盘价调整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市场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
(四)信息披露
在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就份额折算、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和分拆合并、停复牌、折算结果、前收盘价调整等事项发布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预警系统及响应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分级基金份额折算预警系统及响应机制,根据折算日期及阀值等预警信息,及时办理信息披露、暂停申购赎回和分拆合并、停复牌等相关业务。
六、会员及基金管理人的准备工作
交易所的分级基金指引将于2017年5月1日实施,自指引发布至其实施期间约有5个月多几天的时间。
沪深两个交易所均要求,会员单位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据《指引》所附必备条款制定《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及测试等。在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后,各会员单位可为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各会员单位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技术系统改造、测试进展情况和投资者权限开通情况。
交易所将对各会员单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落实《指引》相关工作的会员,交易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的相关通知亦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指引》规定开展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等工作。
特别声明:
本文由桑士东于2016年11月撰写,仅供作为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政策及其解释亦可能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特提请注意。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