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功能
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下称“家族办公室”)通常是由富裕家族设立的管理家族财富,并向家族成员提供税务筹划、财富规划等服务的机构。
家族办公室的通常发挥着财富规划、财富管理、税收筹划、公司及信托服务、家族治理、慈善事业方面的功能。各功能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可采用的组织形式
在国外,家族办公室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形式(如在美国,家族办公室一般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雇有CFO、CIO以及有关的辅助人员开展相关具体工作,该等人员是家族办公室发挥其功能的关键要素。
在中国,家族办公室亦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作为家族办公室的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向家族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当然,该等服务主要围绕有关家族资产管理、家族企业治理、家族公益慈善等方面进行。
在我国,对于公司设立的监管采取准则主义模式,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原则上都会被核准设立。公司成立后,其按公司法要求运营即可。相关政府部门的后续监管也多以形式监管为主,监管环境较为宽松。
家族办公室的股东一般应为家族成员。
当然,家族办公室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三、不适宜采取的组织形式
1.不适宜采取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
家族办公室的活动目的与社会团体的活动目的并不一致。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监管较为严格。在设立监管方面采取审批方式。相关部门对社会团体设立后的存续监督也较为严格。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有登记权的民政部门。
因此,家族办公室不宜采取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
2.不适宜采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
家族办公室的活动目的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目的并不一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系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为宗旨,而家族办公室系以为家族成员提供服务为目的。因此,家族办公室不适宜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
3.不适宜采取基金会的组织形式
家族办公室的活动目的与基金会的活动目的并不一致。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家族办公室是以服务于家族成员为主要目的,不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因此,家族办公室不宜采用基金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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