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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友所述,特成此文)

2016学年度开学距今,已有月余,我想,该入学的学龄儿童都应该走近了课堂。每次看着一张张稚嫩的面孔走在去往学校的路上,或在放学的路上,心中总是涌起一份沉甸甸的心情。这种心情久久难以释怀,虽试图忘记,却倍感艰难。不得不写下此篇文字,望读者可鉴。

事情还得从今年6月份一个朋友A君的来电说起。6月中旬之某日,携家小赴境外参加一个项目的朋友A君来电说,其孩子的小学入学报名材料被某北方城市一公立小学(户口所在地学校)拒收,原因是A君未亲自带孩子前往学校报名,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A君被学校老师认为不重视孩子教育,希望我能帮助他找人向学校解释一下,不要影响孩子的入学。A君苦于无法于中途返回,只得让受托提交材料的人好话说尽,勉强将材料放到报名处(不是报名处收下材料)。其后,A君将与学校有可能有联系的亲朋好友都找了遍,希望哪位神仙能从中提供一些帮助,乃至找到了教委咨询。所有人给的建议都是说,小学有自主决定权,小学要求家长亲自办理报名手续的,你就乖乖的回来吧,都表示无能为力。

A君为了孩子上学,于3年前即耗尽家财,买了该市学区房一套,即希望孩子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就读,怎能说A君不重视教育呢?A君从来就是靠自己努力一步步走到今天的人,对于找关系、打招呼这事对他来说实在是太难了。孩子入学条件都符合,就是因为自己不能亲自提交报名材料,孩子上学的名都报不了, 让所有了解情况人都到很无奈,束手无策。给人的感觉就是,活人能让尿憋死。也难怪A君不得不把能找的人都问了个遍。然而,只是徒劳而无功。A君剩下以好事多磨安慰自己。

A君早已预料到自己不能亲自为孩子办理报名手续可能给孩子入学带来的障碍,提前一月就下手,给该市教委、区教委发邮件问询,又向学校打电话咨询,获得答复都是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顿感我国之公立单位人性化办事方面之进步。A君写好了委托书、情况说明书并妥寄给受托人,悬着一颗心总有了着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事有不预之情,当受托人来电说明自己被学校老师训斥一番且材料未被接收之后 A君及其全家都慌了。

7月份,再次收到A君发来的信息,孩子收到了学校发的电子版的入学通知书,但A君心里还是不踏实。他不清楚,既然学校不接收材料,为什么又发录取通知书呢?总担心又有什么妖蛾子出现。境外项目结束,A君迅速打道回国,归国后火速联系学校,总算拿到了录取通知书,这桩事总算落定。孩子已经入学了,希望了也A君不再惦念这事了。

对于一个没事喜欢想点事情的人来说,不弄出个究竟来,总觉得这个事应该再想一想。我不断的思考着以下问题:

1)小学入学手续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办理小学入学手续是中国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一种程序,也是履行受教育义务的一种程序。为什么要求必须有监护人到场办理呢,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许可都允许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难道行使个受教育的权利比申请个行政许可还要设置更严格的行政程序吗?中国很多城市号称建设国际化的大都市,国际化大都市意味着人员国际化,自己的市民时常走出去,别国的民众来此工作。如果自己的市民全家老小恰在境外,确实无法回国,连行使受教育的权利都费如此大劲,这还怎么国际化?这个国际化恐怕只能停留在口号上了。真诚的希望我们的公立小学能够考虑家长之真切情况,允许特殊情况下家长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小学入学手续。

假装自己是个法律人,上一段法律,一起学习一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规则在哪里?笔者查阅了,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关于小学入学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这些地区对于小学入学有不亚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严格规则要求,但对于家长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入学手续均有明确的允许规定。相比而言,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小学入学手续之办理没有任何规定。真诚希望我们的教委部门,对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入学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法治规则的供给侧改革的一种体现吧。我想,如此而言,公立学校也会按规则行事,A君所遭遇之情况也会被越来越少的人遇到。

3)学校参与招生老师的权力?当向很多周遭之人述说A君遇到的情况后,有君曾告诉我,在当下,个别掌握一点权力的人,会把权力用尽,无权力成你之事,却有权力阻你成事。我不愿意相信A君所遇之都是属此等之人,但却发现A君孩子所在学校的招生老师却有很大的权力,可以让你的孩子不能入学,可以让A君为孩子入学夜不能寐,连上级教委都束手列策。我只想说,这个尊敬的老师没有真正考虑家长的特殊情况,有点唯我独尊;教委部门对老师的该等作为作了放任。唯愿我们教育的园丁们能够体谅家长之特殊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孩子入学开启方便之门。

A君常说,当一个人遇到的事情能够促成规则的形成,就相当于构建了法治之路的一个小的分支,法治当会大有希望。A君告诉我,如果他的遭遇能够促成委托他人代办孩子入学手续的允许,这种遭遇也算值了。为成A君之公心,特写此文,以宽慰A君,亦宽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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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桑士东

40篇文章 221天前更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于公司融资、上市、并购、公司治理、基金、家族财富传承等业务领域。秉承服务实业、助力法治、贡献社会之理念,专注于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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